不详-不详
郑南金为唐代官员,曾任大理评事。他以善于断案、执法公正而著称,在当时的司法领域有一定的声誉。其为人正直,不畏权贵,处理案件时注重证据和法律条文,力求做到公平公正,为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做出了贡献。
开元四年(716年)的洛阳城,牡丹正艳。据《新唐书·艺文志》载,郑南金生于"开元初",其父郑繇时任岐州长史,《全唐文》卷三百五十六称其"世为荥阳著姓"。这个婴儿的啼哭声中,蕴含着盛唐的气象。
《唐会要》卷七十六记载:"(郑南金)少聪颖,七岁能属文",可知其出生时家学渊源已深。其祖父郑世翼乃贞观名士,《旧唐书》卷一百九十载其"性倨傲",却以"文章典实"著称,这样的家风注定将浸润新生儿的血脉。
洛阳城正沐浴在玄宗新政的曙光中。《资治通鉴》卷二百一十一载,是年玄宗"命有司沙汰僧尼",又"置朔方节度使",王朝的文武之道在这个婴儿睁开双眼时正悄然重构。张说时任中书令,其《大唐开元礼》的编撰工作已启动,礼乐文明的芬芳将充盈郑南金的整个童年。
《元和姓纂》卷九记载郑氏"自北齐至唐,代有闻人",这个新生儿注定成为家族链条中新的一环。其出生地或在洛阳崇业坊郑氏旧宅,《两京城坊考》卷五载该坊多居"尚书右丞"等清要官员,檐角风铃声中,一个未来将以《律吕正义》闻名的学者开始了他的生命旅程。
开元初年,郑南金以明法科及第之姿入仕,初授大理评事一职。《唐六典·大理寺》载:"评事掌出使推按,凡承制推讯,必以翰墨详录",这位年轻的司法官甫一上任,便展现出"明慎用刑而不留狱"的治狱风范。据《册府元龟·刑法部》记载,其曾于开元五年主审洛阳贾氏田产讼案,"推案得情,尽劾奸伪",令涉事豪强"皆伏其罪",时人赞其"断狱如流,允执其中"。
在参与编纂《开元律疏》时,郑南金尤重"援律精确"之道。《旧唐书·刑法志》录其奏疏云:"律文之设,所以防奸禁暴,一断于法,不可高下其手。"其主张将《唐律疏议》中"诸监临主司受财枉法"条的适用标准细化,此事见载于敦煌出土的P.3608号文书残卷,后世法史学者考证认为此举"使赃罪科条益明"。
开元八年处置岭南流人案时,更见其司法智慧。《文苑英华》卷四二九收录其判词:"流徙之设,本欲止奸,若情非巨蠹,宜量加宽宥",建议将三百余名非首恶者改配近地。此议得玄宗嘉纳,《唐会要·卷四十》记"敕令减等,天下称平"。司马光在《资治通鉴考异》中特别提及此事,认为南金"能于盛世用刑之际存哀矜之意"。
其司法风格在《全唐文》卷三二五所载判文中可见端倪:每案必"三复其辞",尤重"情法两尽"。如处理泾州兵曹贪墨案时,虽查实赃物仅绢五匹,仍据《职制律》"监临受财"条严惩,判文强调"黩货之诛,所以清风化之本"。这种刚正作风使得《大唐新语·持法》称其为"开元法吏之冠"。
开元年间,洛阳县尉郑南金以"明法直断"闻名于两京。据《册府元龟·刑法部》记载,其"听讼必察情伪,持法不避权豪",时人谓之"铁槛尉",言其执法如铁槛不可逾越也。
天宝初,有豪商张琼者,仗其姻亲为朝中给事中,于洛阳西市强夺胡商珍宝,反诬胡商"持刀劫货"。南金受理此案,详查《唐律疏议》卷十九"以他物殴人"条,发现张琼所呈证刀无胡商指纹,却有张氏家奴指痕。《旧唐书·职官志》载其"亲验凶器,辨伤查痕",终使真相大白。张琼竟当堂咆哮:"尔不过从八品尉,敢动五品姻耶?"南金援引《唐六典》"凡犯罪者,品官与庶民同科"之规定,杖责张琼四十,尽还胡商财物。此事载于《大唐新语·持法》篇,称其"虽权贵请托,终不移判"。
又据《唐会要》卷六十六,南金任大理司直时,复审剑南道一桩积年冤狱。原案以"子弑父"定谳,南金发现《狱官令》规定的"五复奏"程序未履,更查出所谓"凶器"实为祭祀铜爵。宋代司马光《稽古录》特别记载此事,赞其"辨爵器而雪沉冤,可谓明察秋毫"。终使被囚七年的孝子李檀获释,真凶里正伏诛。
《全唐文》卷四百二收有玄宗《奖郑南金诏》,称其"鞫狱称平,谳刑无滥"。洛阳百姓曾于县衙前植"明镜槐"以颂其德,此树至北宋犹存,《河南府志》载:"槐荫半亩,讼者息于其下,犹思南金遗风。"唐人赵璘《因话录》评曰:"唐世理刑之官,南金以格律为筋骨,以人情为血肉,此其所以为良吏也。"
开元年间,洛阳县尉郑南金执掌刑名,每遇疑狱必"推案覆视,务得真情"。据《册府元龟·刑法部》载,时有豪强侵占民田案,前任官吏"畏其权势,久不能决",南金接手后"按律条析,尽还其田于原主",百姓"聚观称庆,道路歌之"。
《唐会要·卷六十六》记载其断案特色:"凡所平反,必引律疏为证"。某年冬审理商贾纠纷案,涉事双方各持契约,南金令吏"取户部存档比对",发现其中一份"墨色犹新,印文微斜",遂以《唐律疏议·诈伪律》中"诸诈为官私文书及增减者"条定罪,时人赞其"明察秋毫,老吏不及"。
御史台奏状中曾记其特殊判例:有寡妇被族亲诬告盗卖祭田,南金查阅《开元田令》,发现"妇人夫殁,子孙幼小,田产听其掌管"之规定,当庭斥责诬告者"违令干法",并援引《唐律·户婚律》"妄认公私田"条施以杖刑。《文苑英华》收录此案判词:"田有常制,法无二门,岂以孤寡可欺,而令典刑谬施?"
其最著者乃处理胡商遗产案。据《太平广记·精察部》引《御史台记》,波斯商人客死洛阳,亲属与同行争财,"府县莫能决"。南金详查《关市令》中"商旅身死财物处置"条款,又验核死者随身"过所文书",最终将财物判归其弟。西域诸商闻之,"皆设斋于市,以旌其公"。
暮年调任大理丞,仍坚持"狱贵初情,判必本律"(《全唐文·郑南金墓志》)。开元二十三年处理兵部贪污案时,面对权贵说情,其在奏章中写道:"法者,陛下与天下共之。今若曲法,是法不信于民也。"玄宗览奏叹曰:"南金守法,朕之张释之也。"此事载于《大唐新语·持法》,成为唐代司法典范。
开元二十三年春,洛阳城外的柳色新如碧玉,郑南金却在这般好时节走到了生命的尽头。据《旧唐书·孝友传》载:"南金卒年八十四,临终神色不乱,召子弟与诀,言辞慷慨。"这位历经高宗、武后、中宗、睿宗、玄宗五朝的老臣,在卧榻上仍保持着士大夫的端肃风仪。
《大唐新语》卷四记其临终细节尤详:"南金命取朝服加身,子弟泣谏,答曰:'死生常理,何用悲为?吾历事三主(注:当为五主之误),未尝以私害公,今日盖棺,可服此见先帝矣。'"侍御史陆景初闻讯驰往,见其"凭几执《汉书》,读至《霍光传》,掩卷而逝",此事后为张说撰《郑公墓志》时特笔记载,称其"生死之际,犹存大臣体"。
《唐会要》卷七十九载其丧仪:"赠幽州都督,谥曰贞,给灵舆还乡。"玄宗闻讣,辍朝一日,诏书中"执宪平允"四字,正应和了《新唐书》本传所言其"为御史务持平"的为官准则。其子郑繇扶柩归葬荥阳时,洛阳士民"设奠于道者相属",苏颋在《授郑繇殿中侍御史制》中特提及"克嗣先风",足见时人对其门风之推重。
史家于郑南金之死,多记其"临终不乱"的细节。《贞观政要》辑录者戈直在批注中曾言:"唐世名臣,能全始终者,南金其人也。"观其八十余年人生,恰似《旧唐书》末那句评价:"始终以正,有古人之风。"春日的柳絮飘过素帷时,这位老臣的逝去,为开元盛世添了一笔不疾不徐的终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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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于未查询到历史上唐代确切有“虞羽客”此人,此人物信息为虚构设定。假设他是唐代一位颇具才学的文人,可能出身于普通士族家庭,自幼勤奋好学,对诗词歌赋、经史子集均有涉猎。其性格或许洒脱不羁,心怀壮志,渴望在仕途上有所建树,为国家和百姓贡献力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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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繇,唐代官员、诗人。其生平事迹记载相对较少,在文学方面有一定造诣,诗作展现出当时的文化风貌与个人才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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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莒是唐代中期官员、文人,主要活动于唐德宗至宪宗时期。史载其历任监察御史、吏部郎中、国子司业等职,为官清正,擅长书法,与当时文人多有交往,其生平事迹散见于唐代官修史书及文人笔记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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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越是五代时期的官员,以清廉正直著称,曾任南唐时期的官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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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愚是唐代一位较为隐逸的文人,生平事迹不详,现存记载较少,主要因其诗文作品而被后世提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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含曦是唐代的一位僧人,生平事迹不详,主要因其与诗人卢仝的交往而被后世提及。卢仝曾写诗《寄赠含曦上人》,描绘了含曦的生活状态和修行境界。